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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诉讼管辖-地域管辖

|0·2012-12-21 09:32:02浏览0 收藏0
摘要 本节讲述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内容

  第一章总论

  诉讼管辖――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被监禁、军人

  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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