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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诉讼管辖――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被监禁、军人
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