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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一)一般征收范围
1、销售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提示】一般增值税的“销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货物的所有权转移;(2)必须有偿的转移。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劳务)
(1)有偿
必须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有形动产
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限于“有形动产”,对不动产的是修缮行为,交营业税。
(3)特殊的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4)兼营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处理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进口货物
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