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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0·2012-12-20 09:34:38浏览0 收藏0
摘要 本节讲述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特殊资格认定、不予认定的情况、后果的内容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1、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特殊资格认定

  (1)未达标的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条件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不予认定的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5、后果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提示】注意在纳税人划分上的应用意义――税法待遇不同

  1、是否使用专用发票;

  2、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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