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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对境内的理解 |
(1)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特定的纳税人 |
(1)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2)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销售额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提示】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其他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会计核算健全标准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