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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0·2012-12-19 10:14:56浏览0 收藏0
摘要 本节讲述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为: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③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④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测定面积、证书面积、申报面积。P172-173

  4、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5、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P174

  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①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凡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外,对各类房地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原则上应征收,酌情免征或减征;

  ④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9点书P175-179

  7、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P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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