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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二、契税
1、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范围: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除上述情况,还有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对于上述这些可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P165
2、契税的计税依据:①买卖成交价;②赠与市场价;③交换差价;④划拨收益。P166
3、契税的税收减免: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②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减征或免征契税;
④纳税人承受荒山、沟、丘、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P167
4、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