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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②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④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⑤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P158-159
2、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从租计征。
3、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征房产税。
4、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计税规定:
①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②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的,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P160
5、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6、房产税的税率:
①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应纳房产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②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应纳房产税额=租金收入×12%(或4%);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房屋:5%营业税,10%个人所得税,4%房产税)P161
7、房产税的税收减免: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⑤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⑥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房产税。P162-163
8、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①除了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②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P164
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减免;
民办如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要征,契税不征;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征,契税要征。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