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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解:兼营行为

|0·2012-12-17 13:09:2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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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讲述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兼营行为的内容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重点)。

  【举例】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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