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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