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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份支付
第二节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三、条件和条款的修改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有时可能需要对股份支付协议中的可行权条件做出变更,如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此外,为取得更佳的激励效果,有关法规也允许企业依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但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在会计上,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变更,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企业都应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无法可行权。
(一)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有利于职工)结论:应该考虑
1.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2.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3.如果企业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如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二)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不利于职工)结论:不应该考虑
如果企业以减少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条款和条件,企业仍应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2.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3.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三)取消和结算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和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也就是原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也就是将差额计入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一)股份
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企业应按照其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如果其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考虑其条款和条件估计其市场价格。
【合格标准】
(二)期权
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因其通常受到一些不同于交易期权的条款和条件的限制,因而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就应通过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在选择适用的期权定价模型时,企业应考虑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市场参与者将会考虑的因素。
所有适用于估计授予职工期权的定价模型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注意多选题)
(1)期权的行权价格;
(2)期权期限;
(3)基础股份的现行价格;
(4)股价的预计波动率;
(5)股份的预计股利;
(6)期权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
此外,企业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还应考虑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市场参与者在确定期权价格时会考虑的其他因素,但不包括那些在确定期权公允价值时不考虑的可行权条件和再授予特征因素。
确定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还需要考虑提早行权的可能性。
五、股份支付的处理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
(一)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有等待期),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二)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借方),同时按相同金额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贷方)。
(1)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后,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2)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反向结转)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并不是不记账,而不再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