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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增值税重点提示

|0·2012-12-12 11:13:06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增值税重点提示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和13%的代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情况:

  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包括四种情况。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经营旧货要区别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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