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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三、协议收购
(双方协商转让)
(一)双方达成协议
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二)收购人报告、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三)收购人持有30%时的后果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例题?判断题】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以外,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
【答案】√
【解析】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都应当发出收购要约。但协议收购符合条件的可以免除。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