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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三、劳动仲裁
(4)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提示: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2)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l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提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