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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三、劳动仲裁
(三)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劳动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提示:《仲裁法》规定的民事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制;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裁决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