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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劳动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0·2012-12-10 09:22:5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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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讲述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内容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三、劳动仲裁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

一般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仲裁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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