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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产减值
第二节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和减值损失的确定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及其账务处理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抵减了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因此,在以后会计期间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当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为基础计提每期的折旧额。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资产报废、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通过债务重组抵偿债务等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准备减少记借方)
千万注意:
这里的减值损失是指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不允许转回
但是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其他金融资产类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注意:转回与转销的区别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