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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产减值
第一节 资产减值的认定
一、资产减值的概念及其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章涉及的主要是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具体包括以下资产: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二、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2.如果资产存在发生减值的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特殊事项:
1.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3.对于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因其价值通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至少应当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主要可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加以判断。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投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