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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3、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提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