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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2、劳动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
【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