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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医疗期
1、医疗期的概念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与之相对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据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计算方法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5年以上 |
6个月 |
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按l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个月; |
按l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
10年以上l5年以下 |
l2个月 |
按l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
l5年以上20年以下 |
l8个月 |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3、医疗期内的待遇(重点掌握)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