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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中关于“重整与和解”的相关内容,用表格的方式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可以方便广大考生更直观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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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 |
和解 |
申请人 |
未进入破产程序 |
债务人/债权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申请破产 |
(1)债务人 |
债务人 | |
重整计划/和解草案的制定 |
债务人/管理人 |
债务人 | |
通过方式 |
债权人会议 |
分组表决:1/2+2/3 |
不分组:1/2+2/3 |
人民法院 |
批准 |
认可 | |
负责执行 |
债务人 |
债务人 | |
效力 |
债务人 |
√ |
√ |
债权人 |
有担保/无担保 |
无担保 | |
保证人 |
× |
× | |
执行成功 |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
不执行或不能执行 |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