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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难点解析:重整与和解的对比

|0·2012-11-30 14:31:15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中关于“重整与和解”的相关内容,用表格的方式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可以方便广大考生更直观的记忆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中关于“重整与和解”的相关内容,用表格的方式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可以方便广大考生更直观的记忆: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未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务人
2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重整计划/和解草案的制定 

债务人/管理人 

债务人 

通过方式 

债权人会议 

分组表决:1/22/3 

不分组:1/22/3 

人民法院 

批准 

认可 

负责执行 

债务人 

债务人 

效力 

债务人 

 

 

债权人 

有担保/无担保 

无担保 

保证人 

× 

× 

执行成功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不执行或不能执行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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