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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知识点: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注意:上市条件――暂停(上市条件欠缺)――终止(法定期间不能恢复上市条件)]
(一)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暂停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2、终止
公司有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暂停或终止
1、暂停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上市交易: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2、终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