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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基金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2、分类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提示】封闭式基金: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提示】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
(二)基金法律关系(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发行)程序(注意时间规定)
1、核准期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发行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自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代为发售)。
3、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4、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5、发行成功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6、发行失败及责任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