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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公司债券的发行

|0·2012-11-27 10:20:3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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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公司债券的发行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法有相同的规定)

  (一)发行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四)再次发行的限制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1、核准机构及要求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2、核准审查期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股票、公司债券;不包括基金)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3、事后处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

  1、保荐制度适用的范围

  (1)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2)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3)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2、保荐人资格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l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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