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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资料:证?发行

|0·2012-11-27 10:16:1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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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证?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方式和类型

  (一)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

  2、上网询价发行;

  3、市值配售发行;

  4、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又称询价配售方式。

  这种发行方式比较复杂,发行价格及网上与网下发行数量都是在申购日之后根据申购情况确定的。发行日,保荐机构给出申购价格区间,以及网上、网下的预计发行数量,最终的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需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结果而定。这种方式已成为目前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3)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规定。

  (二)证券发行的主要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1)设立发行

  是指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设立发行的法律结果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2)增资发行

  是指对已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追加资本而发行股票的行为。增资发行的法律结果是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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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1)直接发行

  又称自办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自行承担风险,办理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

  (2)间接发行

  又称承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行为。

  4、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1)议价发行

  是指由证券发行人与承销人通过协商发行条件,向公众投资者或股东发行证券的方式。协议内容包括发行数量、金额、价格、申请办理发行手续、发行起止日期及对发行人的限制等。

  (2)招标发行

  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招标方式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及其报酬率。这种方式常见于国债发行。

  5、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1)平价发行

  又称面值发行或等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与证券面值相同的发行方式。

  (2)溢价发行

  是指证券发行时发行价格是按某一时期(一般是指发行时期)金融证券市场的价格,或接近于当时金融证券市场的同类证券价格所确定的价格发行。

  (3)折价发行

  是指证券发行时其发行价格以低于证券制定的面额,或以贴现金额的发行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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