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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定合同时间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 |
1、用工1个月内 |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
2、用工满1月未满1年 |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提示:首月不罚;公式:工期乘2减1) |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
3、用工满1年 |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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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外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