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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无特殊情况,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该一定期间为(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
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5%
C.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清出资的,即为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D.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3个月内缴清;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出资的,即构成违约,ABC选项错误。
【例题?单选题】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有关该类企业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企业设立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企业设立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C.企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D.企业总经理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而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经理,C选项错误;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D选项错误。
【例题?单选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 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 )万美元。
A.120
B.210
C.480
D.50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1 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例题?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
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
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
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元
【答案】C
【解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本题中,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且超过了1250万美元,那么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800×2/5==720(万美元),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那么外方认缴的出资额就是720-500==220(万美元)。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无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是( )。
A.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B.合作企业利润的分配
C.合作企业的解散
D.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ACD选项均属于合作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B选项中的合作利润的分配不需要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董事会通过即可
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解散原因的有( )。
A.合营期限届满
B.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C.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D.合营企业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