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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第三章第三节

|0·2012-08-31 10:19:1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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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企业);(3)外资企业;(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无论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提示:(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下列各项中,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9年)

  A、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的项目

  B、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

  C、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

  答案:AC

  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和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属于限制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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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一)并购形式

  1、股权并购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

  (1)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先设立,再并购)

  (2)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先并购,再设立)

  解释:股权并购是“变更”设立;资产并购是“新”设立

  (二)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 ,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三)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l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一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例题】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

  A、1000万美元 B、1400万美元

  C、1500万美元 D、2100万美元

  答案:C

  解析: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出资期限

  提示: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提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资产并购):

  (1)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提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无特殊情况,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该一定期间为( )。(2009年)

  A、3个月 B、 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支付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

  (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五)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的规定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提示: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例题1】某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外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1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若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若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C、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完成后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该并购无须履行审批程序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的外资比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因此选项A和选项B是正确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如果低于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不管外资比例是否低于25%,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均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例题2】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B、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C、该企业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D、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答案:C

  (六)审批与登记(注意审批登记期限,容易出选择题。)

批准证书时间
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批准或不批准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间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
其他登记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登记

  (七)反垄断审查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率达到25%。

  2、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例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某些情形时,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该情形有( )。

  A、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B、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5个

  C、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D、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因此,选项ACD正确。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审查豁免: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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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

  2、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提示: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著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注册资本(重点)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4、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相关知识点:(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l0/7倍;(2)注册资本在210一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例题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7年)

  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 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

  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 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本题中,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且超过了1250万美元,那么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800×2/5=720(万美元),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那么外方认缴的出资额就是720-500=220(万美元)。

  【例题2】下列有关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

  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B、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事会通过即可

  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出资方式

  1、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提示: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如果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例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作各方的下列出资方式中,正确的有( ) 。(2008年)

  A、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B、中国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C、外国投资者以已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D、中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答案:ABD

  解析: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但是不能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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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1)一次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提示:出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提示:收购价款不管是100万美元还是1000万美元,总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与收购价款的大小无关。

  【例题】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7年)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答案:BC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1)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下列关于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

  A、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

  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5%

  C、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清出资的,即为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D、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在3个月内缴清,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4、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5、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例题】国内企业甲由外国投资者乙收购51%的股权于2006年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7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7年3月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2007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

  A、2006年10月8日B、2007年1月15日

  C、2007年3月20日D、2007年10月5日

  答案:D

  解析: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故本题D选项2007年10月5日乙才能取得丙控股权是正确的。

  (五)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3)报审批机构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提示:出资额转让内容的相关内容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合伙企业

  ①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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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七)合营企业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

  (2)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或者l一2名的监事。

  2、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3)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中的职权;

  (4)出资额转让事项。

  解释: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中的职权是: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的有( )。 (2008年)

  A、决定是否同意合营一方将其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者

  B、决定是否解聘合营企业副总经理

  C、决定合营企业发展规划

  D、决定合营企业的分立方案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选项B、C是正确;合营企业可以对合并和分立的事项作出决议,选项D是正确的。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项 目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董事会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1次
每年至少召开1次
董事任期
4年
3年
会议召开条件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提示:(1)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即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答案:ACD

  (八)合营期限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限制类投资项目。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提示: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相关知识点总结:(1)增加注册资本的,需要审批机关核准;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该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分期缴付收购价款的,需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3)出资额的转让;(4)延长合营期限。

  【例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

  A、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C、延长合营期限 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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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2、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提示: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比较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2、出资形式的相关规定

  3、出资期限的相关规定

  4、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

  提示: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不同点:

  1、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组织机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4、董事的任期不同

  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董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

  5、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6、投资回报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7、收益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例题】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 )。

  A、合营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营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D、合营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答案:ABC

  8、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例题1】甲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无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是( )。(2007年)

  A、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B、合作利润的分配

  C、合作企业的解散 D、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

  答案:B

  解析: 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B选项中的合作利润的分配由合同约定,不需要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例题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 )(2009年)

  答案:√

  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例题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答案:BCD

  解析:(1)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但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具体要求由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确定),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例题4】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答案:C

  解析:(1)选项A: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只能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2)选项B: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3)选项D:合营企业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损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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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四)合作期限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五、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提示: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出资方式

  (1)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

  (3)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任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4、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5、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①经营期限届满;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③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④破产;⑤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⑥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已经出现。

  6、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提示1: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提示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提示3: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提示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例题1】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

  A、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B、财产的对外抵押、转让

  C、外国投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D、延长经营期限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选项B: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3)选项C: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4)选项D: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例题2】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007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例题3】某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是( )。(2007年)

  A、债权人代表 B、有关主管机关代表

  C、该外资企业董事长 D、某外国注册会计师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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