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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第二章(14)

|0·2012-08-20 09:48:5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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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示: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2、债权、债务的承担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 )。

  A、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l0日内

  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

  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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