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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教材内容】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二)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考点二】法律关系
【教材内容】
(一)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①公民(自然人)。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
③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也是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②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③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④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
【考点三】法律事实
【教材内容】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地位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法律规范、法律主体、法律事实三个方面。
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时也构成法律事实。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考点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教材内容】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谓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8、国际条约。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知识点测试】
【多选题】下列各顶中,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
A.经济管理行为
B.自然灾害
C.智力成果
D.战争
【答案】AC
【解析】该题考核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BD选项属于法律事件的范畴。
【判断题】某单位会计郑某在单位财务负责人的同意下,将一张私自购入的空白发票填写金额后入账,该行为因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属于合法行为。( )
【答案】×
【解析】会计张某将私自购入的发票填写入账的行为和其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的行为均构成法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属于积极行为(作为)。
【单选题】行政法规的制定部门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部委
D.国务院直属机构
【答案】A
【解析】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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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