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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3)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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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方式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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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账征收 |
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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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定征收 |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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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验征收 |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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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定额征收 |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
【例题】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但能控制进货销货的纳税人,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B
解析:本题目在2007年教材中有所调整,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以教材规定为准。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6、其他方式。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调整税额
1、核定税额情形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例题1】某酒店2007年12月份取得餐饮收入5万元,客房出租收入10万元,该酒店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该酒店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2008年)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税务人员到酒店直接征收税款
D、核定其应纳税额
答案:D
【例题2】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
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按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有6种,不包括A选项。
2、关联企业调整,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考前分析】
(二)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例题】甲公司2009年8月应纳营业税税款300000元,该单位会计由于去外地开会,9月23日才将8月税款缴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加收的滞纳金为( )元。
A、450
B、1050
C、1200
D、30120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滞纳金的计算。滞纳天数为9月16日-9月23日,共8日,滞纳金=300000×0.5‰×8=1200(元)。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四)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使用范围
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2、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提示:(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考前分析】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提示:对上述第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2)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③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提示:(1)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是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
【例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2007年)
A、暂扣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税收保全措施。根据规定,选项B和选项C均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例题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2006年)
A、责令纳税人暂时停业,直至缴足税款
B、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C、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入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答案:A
【例题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2009年)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
B、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税收保全措施。选项A、B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例题】某球员转会国外一个俱乐部,在出境时,税务机关以其尚未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担保为由,通知海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答案:√
【考前分析】
三、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执行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例题】下列项目中,可以实行税款优先原则的有( )。
A、对于法律上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该无担保债权
B、当纳税人发生的欠税在前时,税收优先于抵押权
C、纳税人欠税,同时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时,税收优先于罚款
D、纳税人欠税,同时被工商局处以罚款时,税款优先于罚款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优先原则。A选项中,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并不是说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以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例题】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 )。
A、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B、合并前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C、合并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合并前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即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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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形 |
原 因 |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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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
纳税人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 |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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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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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款的追征(纳税人少缴税款) |
税务机关责任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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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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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
【例题1】纳税人多缴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008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的补征与追征。纳税人多缴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例题2】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其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 )。
A、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B、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
C、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D、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4年内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的追缴与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考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