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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7)

|0·2012-08-02 13:12:4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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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7)

  五、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应当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5、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3)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5)实现留置权;(6)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2010新增)

  【例题】下列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法行使留置权的有( )。

  A、保管合同

  B、建设工程合同

  C、货物运输合同

  D、行纪合同

  答案:ACD

  解析: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六、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概念解释:“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相当于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无担保作用。

  1、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定金的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例题1】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金钱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该种性质的金钱在法律上称为( )。 (2008年)

  A、保证金

  B、预付款

  C、违约金

  D、定金

  答案:D

  【例题2】甲向乙订购l0万元货物。双方为此签订定金合同,约定甲预先向乙支付定金3万元。合同订立后,乙只收到甲支付的1万元定金。因此,该定金合同( )。

  A、不成立,因为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

  B、不生效,因为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

  C、无效,因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D、变更,因为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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