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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务管理》知识点:企业筹资税务管理(4)

|0·2012-06-27 09:21:3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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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投资税收筹划

  【例7-5】

  某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将一处房地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乙,房地产公允市价为50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和3%。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直接将房地产按照5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企业;另一种是将房地产作价5000万元投入乙企业,然后将持有的股权以5000万元转让给乙企业的母公司,站在节税减负角度,哪种方式更适合(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假定印花税税率为0.05%)?

  分析如下:

  方案1:企业直接销售房地产。

  应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00×5%×(1+7%+3%)=275万元

  应交印花税=5000×0.05%=2.5万元

  合计应交税金=275+2.5=277.5万元

  方案2:企业先将房地产投入然后转让其股权。

  企业以房地产作为出资投入并承担投资风险和分享利润,按照营业税规定无需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但需交纳印花税,投资后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仍不需交纳流转税,但需交纳印花税。

  企业应交纳的税费:

  房产投资时应交印花税=5000×0.05%=2.5万元

  股权转让时应交印花税=5000×0.05%=2.5万元

  合计应交税金=2.5+2.5=5万元

  所以从节税减负角度看,企业采用第二种投资方式更适合。

  【例7-6】

  某企业为扩大产品销售,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打算在A地和B地设销售代表处。根据企业财务预测:2008年A地代表处将盈利100万元,而B地代表处由于竞争对手众多,2008年将暂时亏损50万元,同年总部将盈利150万元。公司高层正在考虑设立分公司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对企业发展更有利? 假设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分析如下:

  (1)假设两分支机构都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则均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年企业所得额需要汇总到企业总部集中纳税。

  则2008年公司应缴所得税为[(100-50+150)×25%]=50万元

  (2)假设A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B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

  则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150)×25%]=62.5万元

  B分支机构当年亏损所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其污损额需留至下一年度税前弥补。

  (3)假设A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B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

  则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50+150)×25%]=25万元

  A分支机构当年应缴所得税为100×25%=25万元

  (4)假设两分支机构都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则均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纳税条件从而实行单独纳税。

  则企业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50×25%=37.5万元

  A分支机构当年应缴所得税为100×25%=25万元

  B分支机构当年亏损所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其亏损额需留至下一年度税前弥补。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B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形式对企业更有利。

  三、间接投资的税务管理

  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相比直接投资,间接投资考虑的税收因素较少,但也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而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例7-7】

  某企业目前有10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近期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国债投资,已知国债年利率4%,另一种选择是投资金融债券,已知金融债券年利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25%。请问从税务角度看哪种方式更合适?

  分析如下:

  方案1:若企业投资国债。

  投资收益=1000×4%=4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所以税后收益=40万元

  方案2:若企业投资金融债券。

  投资收益=1000×5%=50万元

  税后收益=50×(1-25%)=37.5万元

  所以站在税务角度,选择国债投资对于企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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