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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通过协议转让或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提示: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提示:(1)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2)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情形有:
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②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③因继承取得股份;④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
3、有关权益披露情形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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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5%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3日内报告并公告 |
3日内暂停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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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议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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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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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5%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3日内报告并公告 |
2日内暂停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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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议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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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任何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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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
披露控制关系结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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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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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聘请财务顾问 | ||
(四)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