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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法 考点讲义:税款征收措施(3)

|0·2012-04-19 09:13:0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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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使用范围

  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2、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提示:(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提示:对上述第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2)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③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提示:(1)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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