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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点精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8)

|0·2012-04-13 08:56:3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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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一项,即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提示: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是( )。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B、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C

  (六)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1】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后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均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丁承担有限责任,选项C正确。

  【例题2】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A项正确。

  (2)《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B项错误。

  (3)《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C项错误。

  (4)《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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