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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考点精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6)

|0·2012-04-13 08:56:0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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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例题】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7年)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选项B的说法不符合规定。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例题】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也就是说,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该法第7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所以本题所述的情况,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丙因为没有第76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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