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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lesson$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是指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从法的体系来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从法域归属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从法的作用看,反垄断法是保障市场竞争公平、自由和秩序的重要部门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垄断行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2)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者利益代表者。(3)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4)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完全的市场竞争要比不完全竞争给社会整体带来的更多的效率、公平和社会福利。(5)垄断具有违法性。
提示:根据国外反垄断立法的通例,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和经营者集中。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的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重点)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理由正当:
(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拒绝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4)独家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6)差别待遇。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
提示: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例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 对于经营者从事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违法性认定时,无需考虑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是()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搭售商品
答案:A
解析: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无须考虑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