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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八章节(6)

|0·2012-02-08 09:28:3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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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lesson$

  1、逃汇、非法套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结汇、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镜,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的,违法所的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王某非法倒买倒卖相当于人民币200万元的等值外汇,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外汇管理机关除可以给予王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外,还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幅度为( )。

  A、40万元以下 B、60万元以下

  C、60万元至200万元 D、60万元至600万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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