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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法辅导:城市维护建设税

|0·2012-02-02 09:18:35浏览0 收藏0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的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

  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4、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例题】根据城建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 )。

  A、纳税人当期应纳的“三税”税额

  B、纳税人当期实纳的“三税”税额

  C、纳税人被处罚的“三税”罚款

  D、纳税人因“三税”加收的滞纳金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建税以纳税人实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题】某企业3月份销售应税货物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12万元,出售房产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土地增值税4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地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 )万元。(2007年)

  A、4.20  B、3.92

  C、3.22  D、2.38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城建税的计算。根据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4+12+10)×7%=3.92(万元)。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的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主要有: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l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基本规定: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征收比率:3%。

  4、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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