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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lesson$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例题1】《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特殊经济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特殊经济关系包括( )。
A、在资金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
B、在经营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
C、在购销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
D、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答案:ABCD
【例题2】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谓合理方法,包括( )。
A、自行定价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BCD
解析: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方法调整:(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例题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内,进行纳税调整。
A、3年 B、5年
C、8年 D、10年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