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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过渡性税收优惠
1、原使用15%税率的企业的过渡期政策:
年度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适用税率 |
18% |
20% |
22% |
24% |
25% |
减半后税率 |
9% |
10% |
11% |
12% |
12.5% |
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提示: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利润分配时间 |
被分配利润的来源 |
利润分配对象 |
所得税征免规定 |
2008年以后 |
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
外国投资者 |
免征 |
2008年以后 |
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
外国投资者 |
征预提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