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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lesson$
如果销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应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例6】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0 000元。甲公司在售出该批商品时已得知丙公司现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丙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借:应收账款 1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万×17%) 17 000
(2)得知丙公司经营情况出现好转,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 6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