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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七章节(10)

|0·2011-12-26 09:36:0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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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背书$lesson$

  1、记载事项

  举例:A向B出票,B可以背书转让给c,在B向C做背书时,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签章

  背书必须附有B的签章,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时,背书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背书日期(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C的名称)

  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B

  2、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2003年)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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