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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法辅导:营业税计税依据(五)

|0·2011-12-14 11:18:0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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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销售不动产$lesson$

  1、全额计税: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营业额扣除有关项目的合法有效凭据(了解)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可以扣除有关项目金额后余额确定营业额的,纳税人必须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相对应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2、纳税人不提供或提供的扣除有关项目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例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确定营业额的方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建筑工程实行分包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总承包人的营业额

  B、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给分保人的收入后的余额为初保人的营业额

  C、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从事娱乐业经营的,以向顾客收取的费用总额为营业额(其中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及其他费用)

  答案:B

  解析: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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