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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款的追缴与退还:(P280)
即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例题1】纳税人多缴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008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的补征与追征。纳税人多缴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例题2】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其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 )。
A、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B、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
C、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D、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4年内
答案:C
解析: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四)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P281)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
答案:√
5、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