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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财务管理 预习辅导:第五章节(14)

|0·2011-12-08 09:40:4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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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期权投资$lesson$

  期权,也称选择权,是期货合约买卖选择权的简称,是一种能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

  按所赋予的权利不同,期权主要有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种类型。

  1.看涨期权投资。购买看涨期权可以获得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根据合约所确定的履约价格买进一种特定商品或资产的权利。

  2.看跌期权投资。购买看跌期权可以获得一种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合约所确定的价格卖出一种特定商品或资产的权利。

  期权投资可考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1)买进看涨期权;

  (2)买进看跌期权;

  (3)买进看跌期权同时买入期权标的物;

  (4)买进看涨期权同时卖出期权标的物;

  (5)综合多头与综合空头。

  四、认股权证、优先认股权、可转换债券

  (一)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由股份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凭证。

  认股权证的价值

  认股权证有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之分。其理论价值可用下式计算:

  V=max[(P-E)×N, 0]

  式中,V为认股权证理论价值;P为普通股市价;E为认购价格;N为每一认股权可认购的普通股股数。

  影响认股权证理论价值的主要因素有:

  (1)换股比率。每份认股权能认购的普通股份数越多,其理论价值就越大。

  (2)普通股市价。市价越高,认股权证的理论价值就越大。

  (3)执行价格。执行价格越低,认股权证持有者为换股而付出的代价就越小,普通股市价高于执行价格的机会就越大,认股权证的理论价值就越大。

  (4)剩余有效期间。剩余有效期越长,市价高于执行价格的可能性就越大,认股权证的理论

  价值就越大。

  认股权证的实际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由于套利行为的存在,认股权证的实际价值通常高于其理论价值。

  教材例题5-11、5-12、5-13

  【07年单选】某公司股票在某一时点的市场价格为30元,认股权证规定每股股票的认购价格为20元,每张认股权证可以购买0.5股普通股,则该时点每张认股权证的理论价值为( )。

  A.5元 B.10元 C.15元 D.25元

  答案:A

  解析:每张认股权证的理论价值=Max[0.5×(30-20),0]=5元。

  延伸:假设该公司股票在某一时点的市场价格为15元,则该时点每张认股权证的理论价值为0

  【2008年判断】认股权证的实际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由于套利行为的存在,认股权证的实际价值通常不等于其理论价值。( )

  答案:√

  三、其他有关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lesson$

  (一)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P279)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2007年综合体)。

  【教材例题】甲公司欠缴税款35万元,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查封了其一处业务楼,准备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乙公司闻讯后,以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并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为由,对税务机关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分析在该案例中,应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乙公司以房产抵押作为合同担保之间的关系。

  解析:在该案中要正确地处理税务机关征税与财产抵押的关系,必须看是甲公司欠税在前,还是该房产设定抵押在前。如果甲公司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甲公司以其房产设定抵押前,则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查封甲公司的房产并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欠缴的税款发生在财产抵押后,则应保障债权人(乙公司)的合法权利,税务机关查封该房产的决定应予以撤销。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例题1】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之后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执行。( )(2006年)

  答案:×

  【例题2】下列项目中,可以实行税款优先原则的有( )。

  A、对于法律上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该无担保债权

  B、当纳税人发生的欠税在前时,税收优先于抵押权

  C、纳税人欠税,同时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时,税收优先于罚款

  D、纳税人欠税,同时被工商局处以罚款时,税款优先于罚款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税款优先原则。A选项中,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并不是说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P279)

  1、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教材例题1】甲企业欠缴税款20万元,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对该企业账簿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账户上确实无钱可付,但甲企业放弃了乙企业应付的一笔刚刚到期的20万元货款。经了解,乙企业完全有偿债能力。分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追缴甲企业欠缴的税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企业放弃债权的行为。

  【教材例题2】前例中,如果乙企业欠付的货款早已到期,而甲企业从未向乙企业追讨过欠款,分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追缴甲企业欠缴的税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解析: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替甲企业行使该债权,向乙企业追要这笔货款(代位权)。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题】对欠缴税款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后,可以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2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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