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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实务 预习辅导:第十章节(6)

|0·2011-11-22 09:07:46浏览0 收藏0

  (二)应交消费税$lesson$

  1.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按照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

  2.对于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委托方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回收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消费税的,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10】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30000×lO%=3 00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7 000×17%=1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700×1.17+3000)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3 000)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原材料(20000+7 000) 27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7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20 000+10 000) 3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0000

  提醒: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处理是“连续生产,可以抵扣;直接出售,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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