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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权利的终止资料(3)

|0·2011-11-16 08:55:58浏览0 收藏0

  三、提存$lesson$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在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 )。(2003年)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和债务人

  D、提存部门

  答案:A

  四、免除与混同

  【例题】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D

  解析: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合同解除等。混合是添附的一种,是物权取得和消灭的原因,不是债的消灭原因;结婚也不当然消灭夫妻婚前互负的债务。结婚也不会导致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夫妻的人格并未完全相互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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