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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合同的担保资料(八)

|0·2011-11-07 14:16:49浏览0 收藏0

  五、留置$lesson$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应当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5、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3)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5)实现留置权;(6)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2010新增)

  【例题】下列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法行使留置权的有( )。

  A、保管合同

  B、建设工程合同

  C、货物运输合同

  D、行纪合同

  答案:ACD

  解析: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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